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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抽粒行业:夜间被查处2家环境违法企业

塑胶抽粒行业企业容易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往往使用废塑料作为原料,产生大量废气污染物,影响周边居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近来,桥头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抽粒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对涉塑胶抽粒行业开展了整顿规范工作。11月29日晚,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涉抽粒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查处2家环境违法“散乱污”企业。


经查,发现2家废旧塑料加工厂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并完成自主验收的情况下分别擅自设有挤出生产线、拌料机、注塑打板机,混料机、双螺杆机、切粒机等生产设备。为逃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日常监管,选择在夜间生产。


当晚,执法人员对其开展突击检查发现,2家废旧塑料加工厂正在生产,车间现场环境恶劣,噪音、废气污染明显。车间并无配套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即使在车间外仍能听见较大的生产噪音;车间里堆放有大量废旧塑胶料,通过破碎、热熔、抽粒(挤出)等生产工序对废旧塑胶料进行二次加工生产,产生大量废气污染,虽已设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收集处理效果极差,现场气味极其刺鼻并让人作呕。上述2家企业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桥头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分别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下来,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将持续开展塑胶抽粒行业规范整顿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抽粒企业严厉查处,进一步优化桥头镇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律链接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执法人员分别对两家企业制作双笔录,拟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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